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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

2023-08-24 17:07:26来源:法务网


【资料图】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1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的设立,是我国《海商法》给予一些特殊海事债权人一些优先性的保护,当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等主体无法清偿相应的债务致使船舶被拍卖时,特殊的海事请求事项(如船员工资、救助报酬)等就可以从所拍卖得到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且这个受偿的顺序要高于船舶抵押权。设立船舶优先权的立法目的更多的在于保护一些特定的群体,如船长和船员、救助者、港口服务提供方等等。

实务中,这些主体的经济实力往往无法与船舶抵押权的权利主体(通常是银行)之间相对比,当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等无法清偿相应债务需要拍卖船舶时,如果不给予这些特定主体一些特殊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往往就会处于一个相对不利的状态,长此以往对于整个航运业和海上救助业的发展而言都是不利的。因此,我国《海商法》实有必要的真对这些特殊的海事请求主体给予一些优先权利,以鼓励海上航运业的发展。

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还需要让位于实现船舶优先权所发生的必要费用,例如法院扣押船舶和拍卖船舶所发生的申请费、执行费、公告费等。在我国《海商法》第24条中就明确规定:“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在实现船舶优先权所发生的必要费用清偿完毕之后,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项目才会开始清偿。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优先受偿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主体需要在法院公告的权利期限届满之内进行登记,当船舶被扣押并将导致拍卖之时,法院会依法发布公告,所有对该船享有权利的人会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内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进行登记。否则,法院便不再受理并视为是海事请求权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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